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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货运险被保险公司追偿案例

上海宏威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国夷易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瓜葛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国夷易近法院

夷易近 事 判 决 书


(2006)沪二中夷易近三(商)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宏威物流有限公司。投保

法定代表人徐荣军,货运该公司总司理。险被

拜托署理人朱维敏,保险上海胡贤德状师事件所状师。公司

拜托署理人胡贤德,追偿上海胡贤德状师事件所状师。案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夷易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投保

负责人刘开国,货运该公司总司理。险被

拜托署理人杜爱武,保险上海中汇状师事件所状师。公司

拜托署理人王羽中,追偿上海中汇状师事件所状师。案例

上诉人上海宏威物流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宏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国夷易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如下简称“中保直属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瓜葛一案,投保不屈上海市普陀区国夷易近法院(2005)普夷易近二(商)初字第1099号夷易近事讯断,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妨碍了审理,本案现已经审理开幕。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4月9日,南京宝翔印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谊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宏谊公司”)签定条约置办4件印刷机械及附件,条约价国夷易近币1350000元。2005年2月5日,宏谊公司拜托宏威公司将该批印刷机械运至南京,双方签定的运输拜托单载明:拜托运输单元以及付款单元均为宏谊公司,协议运费国夷易近币4000元,保险费国夷易近币2025元。后宏威公司拜托第二承运人安徽省五河县通利运输公司运输。同日,宏威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保直属公司处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酬谢宏谊公司,投保酬谢宏威公司,保险费2025元,保险条款第十四条约定:“货物爆发保险责任规模内的损失,假如凭证法律纪律或者无关约定,理当由承运人概况其余圈外人负责抵偿一部或者全副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者圈外人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能先予抵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柄转让书给保险人,并辅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当日,第二承运人的司机王略从宏谊公司装载印刷机械及附件后,于下战书6时上路,破晓经由204国道昆山段一座桥下坡时,由于前车刹车,且雨大视线迷糊,载货车辆不患上差距时刹车,使患上车上货物在惯性下绷断绳子,向前翻倒在车箱内,并碰着前面一台配置装备部署以及部份附件,组成货损。事发后司机不断将货物送至南京收货人处,收货单元在宏威公司的送货回单上注明:“货已经收到,有破损。”2月6日上午,司机报案,中国国夷易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到现场摄影取证。同年6月8日,中保直属公司拜托的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魔难陈说,认定保险事变中并未泛起交通事变,配置装备部署摔倒的主要原因是自己重心过高,绑扎牢靠点过低,导致刹车时,惯性熏染下摔倒致损,因此宏谊公司货损事变责任建树,该保险事变的最后理算价为国夷易近币379210元。为此,中保直属公司向被保险人宏谊公司赔付了379210元,并取患上经被保险人盖章确认的保险赔款收条及权柄转让书。

原审法院演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宏威公司是保险条约确当事人,仍是保险法中称的圈外人?原审法院以为,本案中尽管是由宏威公司支出保险费并与中保直属公司签定保险条约,但其系按运输拜托单约定接受宏谊公司拜托的代付代庖保险行动,终纵目的是为了宏谊公司在爆发货损事变后可能实时患上到抵偿,凭证我国保险纪律则,宏威公司对于其为宏谊公司承运的货物不具备保险短处,不能作为投保人,因此宏威公司实际上并非保险条约确当事人,而是保险法中称的圈外人;二、宏威公司在运输历程中对于货损是否存有差迟?原审法院以为,宏威公司作为业余运输企业,应具备分说运输标的是否为特殊货物以及清静系缚货物的知识以及能耐,其接受了宏谊公司拜托运输的裸装机械,并未提出异议,理当清静地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宏威公司在承运本案保险标的历程中爆发货损,系因宏威公司系缚不妥及其司机在途中未尽驾驶员应尽的谨严以及留意使命组成,并非意外事变,故宏威公司对于货损事变具备差迟;三、中保直属公司是否有权向宏威公司运用代位求偿权?原审法院以为,凭证保险纪律则,因圈外人对于保险标的组成伤害而组成保险事变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抵偿保险金后,即取患上代位运用被保险人对于圈外人恳求抵偿的权柄,本案的保险条约对于此也作出了约定。因本案中宏威公司实际上不是保险条约的投保人,而是组成保险事变及货损的承运人,纵然宏威公司是投保人,保险公司在保险条约既有被保险人又有投保人的情景下,也理当凭证保险法及保险条约的纪律向被保险人支出保险金,保险法并无纪律在财富保险条约中投保人可能对于其所组成保险标的的伤害免去抵偿责任,故本案的货损理当由宏威公司担当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凭证《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苍生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纪律讯断:宏威公司应于讯断失效之日起旬日内抵偿中保直属公司国夷易近币37921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国夷易近币8198元、财富顾全费国夷易近币2416元,由宏威公司负责。

讯断后,宏威公司不屈,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承运人对于承运的货物虽不享有财富所有权,但具备对于承运时期的财富临时占有、保存的短处,故宏威公司对于承运货物有保险短处,保险条约依法实用。原审法院以为宏威公司不具备保险短处,凭证保险纪律则,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短处的,保险条约实用。条约实用,则被保险人不应取患上保险金,中保直属公司亦不应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二、宏威公司是保险条约的投保人而非圈外人,惟独在投保人谎称爆发保险事变、分心制作保险事变以及伪造、变造无关证实等情景下,投保强人担当侵权抵偿责任。三、宏威公司在承运历程中不差迟。对于承运配置装备部署的重心偏高,惟独破费商知道,且承运人在运单上已经清晰要求托运人对于特殊货物予以剖析,而托运人未尽剖析使命。综上,恳求作废原审讯决,接管中保直属公司原审诉讼恳求。

被上诉人中保直属公司辩称:一、涉案保险条约正当实用,宏威公司系代托运人投保,宏威公司并非本性上的投保人。二、宏威公司作为业余的物流公司,对于承运货物的特殊性分说应有更高的分说能耐。恳求接管宏威公司的上诉,坚持原审讯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一、系争保险条约上虽载明投保酬谢上诉人宏威公司,但从宏谊公司与宏威公司签定的运输拜托单上对于“拜托运输单元以及付款单元均为宏谊公司,协议运费国夷易近币4000元,保险费国夷易近币2025元”的约定及运输行业中代庖保险的老例上清晰,应为上诉人宏威公司接受宏谊公司的拜托,为宏谊公司的短处代庖保险并支出保险费,而宏谊公司作为该批配置装备部署的货主,对于该保险标的具备保险短处,故涉案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约应为实用条约。二、涉案保险条约的险种为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因此运输历程中的配置装备部署为保险标的,被保险酬谢宏谊公司,而非宏威公司。作为承运人的宏威公司,对于货主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清静具备保险短处,其所投险种应有所差距,承运酬谢自己短处可投保运输责任险。三、上诉人宏威公司作为业余的物流公司,应具备货物系缚、运输的业余知识,负有将其承运的货物清静运抵目的地的责任。上诉人宏威公司与宏谊公司签定的运输拜托单上的拜托须知栏内载明“托运整箱原件货物,其内容以及细数,由拜托单元负责,货物特殊应留意剖析”,显明从字面上清晰,该特意剖析使命仅适用整箱货物,上诉人宏威公司对于本案货损事变非其原因组成的上诉理由不能建树,本案货物损失应由对于事变负有差迟责任的宏威公司担当抵偿责任。四、被上诉人中保直属公司凭证保险条约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宏谊公司妨碍了理赔,中保直属公司有权凭证保险法的纪律及保险条约的约定,在抵偿金额规模外向组成保险标的伤害的上诉人宏威公司运用代位求偿权。保险法并无纪律在财富保险条约中,投保人可能对于其所组成的保险标的的伤害免去抵偿责任,故上诉人宏威公司纵然作为本案保险条约的投保人,亦不能免去责任。综上所述,凭证《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苍闹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纪律,讯断如下:

接管上诉,坚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国夷易近币8198元,由上诉人上海宏威物流有限公司负责。

本讯断为终审讯决。



审 判 长  李 蔚

署理审讯员  高增军

署理审讯员  李 梅




二○○六年仲春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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